物流运输业必看!货物损坏索赔

发布时间:2022-09-08 点击:190
你在“运费险”和“承运人责任险”中作了正确的选择吗?
新思想是昙花一现吗
我们提出了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调整为老王的意见。保险公司同意了,但要求提供老王的证明赔偿受害方。
对客户来说很难。损失实际上由客户承担。而且,赔偿也不全,只是包装纸20万元。此外,保险限额内的10万元也没有赔偿给食品所有人。即使出具了这份赔偿证明,也不过20万元。
也就是说,被保险人首先赔偿受损方是前提。这是保险公司的操作规程还是合同协议书?
《保险法》第六十五条:“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,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,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。”从这个意义上讲,保险公司的要求似乎是合理的。
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同,要求出具赔付证明也是很自然的。
既然有法律依据和合同,看来客户索赔30万元很难达成。
这时,经纪人也做好了接受的心理准备,但作为专业法人,他总觉得有些不对劲。
由于我的专业敏感性,我重新阅读了委托方的资料,突然发现保险单是“货物运输保险”,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“公路承运人责任保险”。保险公司一直要求委托方按照“承运人责任保险”的规定提供信息。长期以来,我们也认为保险是“承运人责任险”。
有了这个发现,特工重燃希望。”货物运输保险不同于承运人责任保险。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理赔,再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,保险公司对责任人行使追偿权。这正是我客户想要的。
这就是全部?代理人还意识到,本案中的“货物保险”不同于一般的“货物保险”。为什么?
“货物运输保险”是一种成熟的保险类型。投保人通常买卖货物,被保险人自然是货物的所有人。保险的目的是保证货物在事故或自然灾害后的损失得到赔偿或补偿,因此索赔人自然是货主。
如前所述,在本案中,“货物运输保险”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老王,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康属于承运人。
承运人能否享受与货主相同的待遇并适用相同的索赔规则?
在实践中,承运人代表货主投保一直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惯例。在这个时代,承运人代表货主投保,即办理货物运输保险。保险单通常记载承运人是投保人,货主是被保险人。如发生货物损坏,货主有权向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,保险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可以考虑承运人的过错进行赔偿。这对承运人不公平。
但是,由于“运费险”的承保范围较广,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,而且承运人的责任险仅限于上市事故,仅购买承运人的责任险无法提供充分的保障,因此市场上存在承运人购买运费险的现象。
但现在的问题是,谁是被保险人?托运人还是承运人?如果是托运人,保险公司能否向承运人追偿?如果是承运人,它对货物是否真的有保险利益?毕竟,承运人在货物损失中的利益是一种责任利益,而不是物质利益。承运人的责任保险似乎应该保护这种责任利益。
新《保险法》修改了旧《保险法》,规定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,但没有明确规定该合同有效。即使合同有效,哪一个适用于责任?
现在物流业正在蓬勃发展。承运人的选择是基于保险公司可以先理赔的认识,但在实际理赔过程中,必须适用责任保险理赔规则,必须出具赔付证明才能获得理赔。情况如何。